申请人:北京新片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84259号“MAGICFRIEN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MAGICFRIENDS"不是英文固有词汇,没有实质性含义,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145470号“魔友MAGIC FRIEN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MAGICFRIENDS”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魔友MAGIC FRIENDS”中,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