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SI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90940号“STRONGPOI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国际注册1007954号图形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予以撤销,该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的注册已无效。
我委认为,第6类: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1007954号图形商标在呼叫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第9类:鉴于国际注册1007954号图形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的注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