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576036号“良食指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良食指数 23576036

阅读:87339 2018-10-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宁乾杰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76036号“良食指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9937296号“良食网及图”商标、第21666102号“良食堂”商标、第18910402号“良食馆”商标、第5386162号“食良”商标、第21737759号“食良”商标、第…

  申请人:南宁乾杰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76036号“良食指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9937296号“良食网及图”商标、第21666102号“良食堂”商标、第18910402号“良食馆”商标、第5386162号“食良”商标、第21737759号“食良”商标、第21764244号“食良”商标、第21764244A“食良”商标、第21737129号“食良”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很多都获准注册,请求按照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实际使用材料、商标查询材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程序其注册申请被我委予以驳回,目前该裁定仍在诉讼期间内,尚未生效。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余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七、八指定使用的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良食指数”,与“粮食指数”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在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576036号“良食指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良食指数 2357603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06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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