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智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隆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97988号“智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完全一致,便于相关公众识别。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9233611号“京智堂”商标、第9388896号“京智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源自其所有人的姓名,引证商标一、二客观上并未使用,申请人决定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材料、引证商标所有人经营公司情况查询材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护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疗护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既可认读为“智京”,亦可认读为“京智”,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