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奕
委托代理人:杭州名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山市云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7日对第17422833号“张大奕”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又名张大奕,是著名服装模特、微博大V和网络红人,具有极高的人气和知名度,曾获淘宝素颜大赛第一名、微博最佳时尚红人、电商第一网红。争议商标的申请损害了申请热的姓名权,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有违诚信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介绍、百度搜索材料复印件;
2、张大奕新浪微博页面截图;
3、微梦创科网络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
4、淘宝网络截页;
5、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证明材料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6年9月14日予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已体现于其他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及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姓名权和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的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未经公证的网络打印件或未第三方出具的单方证明,证明力较弱,且申请人提交的用于证明其知名度的证据大多集中在服装等商品上,综合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张大奕”作为申请人姓名、在先使用的商标在广告等类似服务上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联系从而被公众所知晓。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