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志强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87971号“老号王兔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397133号、第19377141号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类及第35类商品及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