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95323号“微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8882094号“微信油站”商标在异议案件中被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9日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95323号“微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8882094号“微信油站”商标在异议案件中被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