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512835号“ITSFABR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TSFABRIC 22512835

阅读:148803 2018-10-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权五眠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12835号“ITSFABR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456273号“JINTAISHEN J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858960号“ITS NOTHING”商标(以下称引…

  申请人:权五眠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12835号“ITSFABR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456273号“JINTAISHEN J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858960号“ITS NOTH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处于初审公告期,权力状态不明确。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注册申请已初步审定并公告,刊登于第1569期《商标公告》,初步审定公告日期为2017年9月27日。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床单和枕套;被子;毡;布;浴巾;织物;纺织品制壁挂;床上用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纺织织物;毡;床上用覆盖物;家具遮盖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的“ITS”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的字母显著部分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512835号“ITSFABR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TSFABRIC 2251283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05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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