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特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雅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57285号“Tir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025729号“Tir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特马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