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07005号“东菱DONLI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59579号“东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8年3月27日被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08988号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614期上,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