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汇通天下(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20392号“集美金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70437号“集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系集美控股集团旗下子公司,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行政区划名称无关。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设计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集美金服”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集美”,并且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室内装饰设计外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在此部分服务上,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集美”相联系,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