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谦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05093号“WOWSCHO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4263226号“吾酷wowcool music studio W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63203A号“WOWtal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657000号“WOW DY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875880号“WowM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073182号“窝窝学堂Wo Wo Scho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935997号“WOW!Festiv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651990号“W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657001号“WOW EXHIBITIO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5982207号“WOW SNOW WONDER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5569373号“WOW剧场CINE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推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存在诸多包含“WOW”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类似情形商标档案、官网信息、宣传报道。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至2018年3月13日止,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该商标已失效。至此,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录像带发行、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分别核定使用的培训、录像带发行、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WOWSCHOOL”中的“SCHOOL”中文含义为“学校”,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显著性较弱,“WOW”应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其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至十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WOW”及引证商标五中的独立显著认读英文部分“Wo Wo”在英文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二至十相区分的显著性。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