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方永良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14130号“酒易道 JiuyiD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071783号“酒易到”商标、第23441579号“酒逸道”商标、第13316357号“加一度 J Y D”商标、第23464791号“JYD JI YI DA GUI JIAO及图”商标、第24618272号“健缘德科技 JIANYUANDE TECH及图”商标、第7694529号“易借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外观、指定服务项目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实际宣传使用,已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各引证商标已共存,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正处于异议期,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四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五已被商标局驳回。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照片。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未被提起异议申请,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已在注册审查中被商标局驳回,现为无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