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兴市杰希希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851511号“科琳钢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06273号“科林Kelin”商标、第13023090号“科林Kel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定的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科琳”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科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钢合金、钢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钢板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中央供暖装置用散热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