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92291号“钢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另,申请人已经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6043608号“钢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