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源味工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亿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64509号“依牧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引证的第20966767号“依牧 UM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人名义已经变更为内蒙古源味工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已经变更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创新创业基地七层1-87号。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人已经归于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955955号“蒙来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652676号“金戈尔乌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