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熙爱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89566号“MISS 喵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2959567号“MISS•秀”商标、第24952407号“喵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等方面不近似。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浪费。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店铺牌匾照片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依据消费者的认知习惯通常将“MISS 喵”作为该商标主要认读部分。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仅相差一字,与引证商标二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