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奇盛芯片技术研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761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7290388号“SYSMEE及图”商标、第13484180号图形商标、第7730023号图形商标、第15966331号“商茂通及图”商标、第8665264号图形商标、第1747936号“SOGOOD及图”商标、第1549785号图形商标、第101503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商标构成、线条设计、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集成电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核定使用的电缆、半导体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四、六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三、五、七、八图形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且申请商标并无其他显著部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