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双树
委托代理人:广东尚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6日对第5942394号“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大写字母“N”的普通表现形式,为人类公共资源,不应为被申请人垄断使用,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亦缺乏显著性。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运动鞋服品牌公司,注册在25类上的第175153号“NEW BALANCE”商标已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争议商标未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被申请的人的“N”标识经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已经具有显著性并多次被法院认定,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起无效宣告具有恶意,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360百科对申请人及其品牌的介绍、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对被申请人及其品牌的报道;
2、商标裁定书、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关出具的产品扣押通知;
3、被申请人在中国注册商标列表;
4、被申请人所获荣誉;
5、“新百伦”商标宣传材料、广告统计及链接、广告合同、运动鞋跑鞋排行榜;
6、审计报告;
7、商标评审案件答辩通知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主要为:争议商标申请日及获准注册日均较晚,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关于“NEW BALANCE”商标等,与争议商标无关,相关介绍发生地在美国,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具有知名度。申请人提起无效宣告不具有恶意。另,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第(2017)粤73民终1号终审判决书,认定“N”不构成其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N”字母不应为被申请人所垄断。
申请人向我委补充提交商标档案及相关行政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3月14日提起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运动鞋商品上。经异议复审程序,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后经一审二审诉讼程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亦判决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2016年9月14日在第1519期《商标公告》中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
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第一,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第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存在质疑,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我委对被申请人的证据予以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N”字母经其长期宣传和反复使用,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标识与被申请人的运动鞋商品联系起来,使得本不具有天然区别性的字母“N”因持续使用而产生了识别特定商品来源的区别性,具有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另,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