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贺州市姑婆山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36500号“姑婆山Gupo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所引证的第20725256号“法麦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上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在其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