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552440号“帕灵顿PADDINGT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帕灵顿PADDINGTON 15552440

阅读:81780 2018-10-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苏格兰威士忌协会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薛鹏伟 委托代理人:杭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8月07日对第15552440号“帕灵顿PADDINGT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

  申请人:苏格兰威士忌协会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薛鹏伟

  委托代理人:杭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8月07日对第15552440号“帕灵顿PADDINGT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于2008年取得第5915031号“Scotch Whisky”、第5915032号“苏格兰威士忌”集体商标在中国的注册保护,其有义务保护其成员的利益,保护苏格兰传统酿造地区的地名以及苏格兰威士忌酒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争议商标中的英文“PADDINGTON”既是英国伦敦西部行政区划的名称,也是伦敦地铁的车站名称,还是英国作家迈克尔.邦德创作的儿童读物《一只叫帕丁顿的熊》中的主角。“PADDINGTON”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其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二、“PADDINGTON”与英国有着密切的联系,“PADDINGTON”具有标识苏格兰原产地的作用。被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的一部分进行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核定商品特别是威士忌来源于英国或产自苏格兰,从而对商品来源、产地产生误认,导致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成立证明文件及其中文翻译、申请人行业章程及其中文翻译;

  2、苏格兰威士忌在不同国家的法定定义;

  3、第5915032号“苏格兰威士忌”商标以及第5915031号“SCOTCH WHISKY”商标的集体商标注册证;

  4、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苏格兰威士忌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公告新闻;

  5、百度百科、维基百科、途牛网、穷游网等网站对“PADDINGTON”的介绍;

  6、豆瓣网对《一只叫帕丁顿的熊》系列书籍、《帕丁顿熊》电影的介绍及系列图书在京东、当当网上的销售页面;

  7、网易新闻等网络媒体对《帕丁顿熊》电影的介绍;

  8、英国驻华大使馆公使衔参赞向商标局出具的信函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与争议商标无利害关系,其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存在重大瑕疵。二、争议商标是法国苏雷苏特酒业公司在法国已获准注册的商标,被申请人为该品牌在中国的代理商,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善意、合法的,其用于核定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且争议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的使用资料复印件。

  我委将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主体资格符合《商标法》规定,且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理由与事实相悖,不应予以采信,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法国知识产权局网站信息及翻译、法国SLARU SARDET公司出具的信函原件及翻译。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威士忌等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商标异字第0000015400号决定,准予争议商标注册。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5年12月7日至2025年12月6日。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显示:“Paddington”(帕丁顿)是位于英格兰伦敦西敏市的一个地区。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7、8可以证明英国著名儿童文学作家迈克尔.邦德于1958年发表了第一本以小熊帕丁顿为主角的故事书《一只叫帕丁顿的熊》。此后他创作了一系列小熊帕丁顿的故事书。《帕丁顿熊》系列故事书已经通过当当网、京东网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广泛的销售和宣传,Paddington Bear(帕丁顿熊)作为知名故事书主人公的角色名称已经为相关公众所了解,具有较高知名度。2015年以小熊帕丁顿为主角的电影《帕丁顿熊Paddington》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上映使得Paddington Bear(帕丁顿熊)人物角色的知名度不断提高。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申请人质疑被申请人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主体资格,我委认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对本案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主体资格适格。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已查明事实,我委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由已查明事实可知,争议商标“帕灵顿PADDINGTON”中的英文“PADDINGTON”除指英格兰伦敦西敏市的一个地区外,还是英国著名儿童文学作家迈克尔.邦德最早于1958年发表的系列故事书《一只叫帕丁顿的熊》中的主角名称,该系列故事书已经通过当当网、京东网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广泛的销售和宣传,“PADDINGTON”作为知名儿童故事书主人公的角色名称已经为相关公众所了解,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中的英文“PADDINGTON”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判断相关标识是否“带有欺骗性”,应当从社会公众的认知水平及认知能力出发,结合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界定。本案争议商标“帕灵顿PADDINGTON”整体未与申请人“苏格兰威士忌”、“SCOTCH WHISKY”集体商标形成关联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PADDINGTON”为苏格兰威士忌等商品的知名产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威士忌等商品上,尚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我委对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5552440号“帕灵顿PADDINGT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帕灵顿PADDINGTON 1555244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0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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