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满天星青少年公益发展中心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64269号“满天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487362号“满天星MANTIANX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其已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在“募集慈善基金、基金投资、金融管理、保险经纪”服务上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基金投资、金融管理、保险经纪服务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847496号“满天星MANTIANXING”商标、第8085133号“满天星”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担保、经纪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担保、货运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满天星”与引证商标二汉字及引证商标三“满天星”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募集慈善基金、基金投资、金融管理、保险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