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未名企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71382号“企鹅特派员 WM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676659号“M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可独立识别部分外文“WMQ”与引证商标“MQ”字母组合、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