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696158号“多卫康叁DUOWEIKANGS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多卫康叁DUOWEIKANGSAN及图 24696158

阅读:159651 2018-10-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扎西东主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696158号“多卫康叁;DUOWEIKANGS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249368号“珠夫人Zhufur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2745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申请人:扎西东主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696158号“多卫康叁;DUOWEIKANGS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249368号“珠夫人Zhufur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2745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举证商标信息;宣传使用资料复印件等证据。

  我委认为,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汉字构成等方面差异明显,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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