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彬利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越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95966号“超脊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不存在“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产生误认的性质”。2、与申请商标同样的商标已在第20类上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声誉,并已与其形成关联纽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超脊爽”使用在其指定的医用膏药、医用保健袋等全部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商标在第20类上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