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台江区粉黛佳人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91044号“妆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特创意,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妆狗”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其它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