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艺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鸿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03079号“瞳龄术Dolin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具有特定的含义,不存在夸大宣传和带有欺骗性,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瞳龄术”是一种眼部抗衰老的技术,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防皱霜等商品上易使公众误认为上述商品具有抗衰老的功能,进而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 ,申请商标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应予驳回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