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ANIFATTURA DI DOMODOSSOLA S.P.A.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41217号“ATHIS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06694号“ATCHI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同意书。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同意书,同时考虑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亦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