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可利客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正能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86450号“德纳多 DONAT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583357号“DONATO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英文“DONATOR”与引证商标英文“DONATOS”在字母构成和呼叫上相近,且申请商标中文“德纳多”是其英文对应的音译,并未形成其他区别性含义,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并存使用在养老院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