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昌天德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60686号“聚名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的,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完全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与本案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有多枚获准注册的案例,按照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聚名医”具有“汇聚名医”的含义,指定使用在第44类远程医学服务、康复中心等服务上,易使公众对上述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应予驳回的情形。
另,申请人称与本案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有多枚获准注册的案例,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