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539311号“PAYGA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PAYGATE”整体含义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支付门”,其指申请人在推进新零售发展进程中致力研发的物联网无人支付技术。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支付宝”商标的系列商标,申请人已对其进行了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媒体报道资料、百度搜索结果、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复印件。
我委认为,正如申请人所述,申请商标“PAYGATE”整体具有“支付门”之意,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难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识别标志与某一具体服务来源建立特定联系。申请商标整体上缺乏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