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海祥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88767号“好奇姑娘HAOQIGUNI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13373号“好姑娘Haogun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41465号“好姑娘BEAUTYFUL GIR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内衣;睡衣;游泳衣;内裤;紧身胸衣(内衣);乳罩;浴衣;童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