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雪燕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68173号“新奥尔良JAZZ BB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247421号“BBQ BIBI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91366号“东方爵士 JAZ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903294号“步步前 BB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823102号“坝坝球 BBQ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679905号“JAZZ KT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102250号“BB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4041562号“渔醉 土泥巴 BB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差异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版权证书(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广告宣传;为广告或推销提供模特服务;商业管理顾问;饭店商业管理;价格比较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为顾客提供关于选择购买产品的信息和建议;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市场营销”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的识别主体均为“JAZZ”,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的识别主体不一致,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