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池俐臻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大洪通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692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109289号“挺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74882号“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截止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委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复审决定书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00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识别主体不同,且二者图形部分差异明显,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