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新睿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立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06434号“SUNRICH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521069号“SUN RICH TRA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69365号“建群地产 JIANQUN REAL ESTA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的行业及对应的服务定位不同,便于消费者进行识别。三、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四、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已经有了固定的客户群体,形成了一定的市场影响。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参考商标档案、申请人相关报告书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认读英文字母组合“SUNRICHER”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认读英文字母组合“SUN RICH”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一的区别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