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南奥文创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10522号“小镇音乐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承载了申请人的品牌文化和内涵,与申请人具有唯一对应关系,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二、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组合“小镇音乐节”指定使用于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等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