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肇庆市高新区飞帆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聚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525429号“飞帆地产 feifan F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232052号图形商标被商标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358560号“非繁 FEIFAN”商标、第18952263号“FEIFANCARD”商标、第17520846号“FOFSTAR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