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源
委托代理人:四川同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81855号“众生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众生相”虽为《金刚经》中提到的一个词,并非佛教人士的日常用语,“众生相”一词的其他含义强于佛教用语,申请商标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二、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亦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已注册的“众生相”商标信息;申请商标用于微博、微信公众号、大众点评上的使用证据;申请商标用于刺青馆、产品包装等上的证据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众生相”组合而成,其中“众生相”系佛教用语,将其指定使用在文身等服务上,有伤宗教感情,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亦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已具备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