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443782号“INSIGH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NSIGHT 25443782

阅读:33553 2018-10-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集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43782号“INSIGH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4062337号“视界 INSIGHT”商标、第25278206号“洞察力共享社区 IN…

  申请人: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集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43782号“INSIGH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4062337号“视界 INSIGHT”商标、第25278206号“洞察力共享社区 INSIGHT SHARING COMMUNITY”商标、第18011543号“INSIGHTS BY PATSNAP”商标、第25388442号“INSIGHT”商标、第G1088188号“INSIGHTCLOUD”商标、第G1326510号“INS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表现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二、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在英文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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