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457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已向我委提交其与第253979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共同签署的《商标共存协议》复印件。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服务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别,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