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鼎大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合众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97550号“海上嘻游记C-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8576692号“嘻游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在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中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1022049号“海上坊Ocean taste world及图”商标、第4344335号“海上作坊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