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阳小河区金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66329号“贵开阳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强烈的第二含义,且第二含义强于第一含义,不会产生误认和混淆。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且在当地市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贵开阳红”组成,其中“开阳”为我国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县名,属于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且“贵开阳红”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开阳”的新含义,申请人称申请商标有别于开阳县县名的含义的主张由于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我委不予支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