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39832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5398328

阅读:126680 2018-10-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泽筱月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983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796701号“R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

  申请人:广州泽筱月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983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796701号“R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情形商标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易被识别为字母“RR及图”,其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效果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不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39832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539832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499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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