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慈溪市华清汽车配件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09789号“0574”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设计,具有显著特征,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数字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该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一款第(3)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一款第(3)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