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078261号“漂浮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漂浮记 25078261

阅读:85830 2018-10-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龙芝伊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78261号“漂浮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0641777号“飘浮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无任何联系。二、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多年,具有一定市场份额和美誉度。三、申请人已对…

  申请人:龙芝伊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78261号“漂浮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0641777号“飘浮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无任何联系。二、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多年,具有一定市场份额和美誉度。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予以获准注册,其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漂浮记”与引证商标文字“漂浮记”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进出口代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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