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省国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54852号“国梦环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自身的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误认,也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042429号“梦3国 ONLINE DREAM OF THR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使用,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密切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国梦”二字,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中“环保”二字指定使用在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