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GOLDEN GOOSE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64967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242358号“GGD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79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判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本案诉讼阶段查明的事实,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120363号“高登堡GaoDengBaoGDB及图”商标已被撤销。由此,诉争商标是否应予以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即本案中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已经消失,据此,本院对被诉决定的结论予以纠正,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基于新的事实,针对申请人就诉争商标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委商评字(2017)第115830号《关于第3120363号“GDB高登堡GAO DENG BA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注册。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则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