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绿海种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兴科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33216号“野香优保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在行业具备较强显著性,没有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广告宣传,具备了良好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的来源,也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来源及公司情况介绍、市场推广材料、公司荣誉资质、其他证据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野香优”为一种水稻品种,其与文字“保姆”组合使用在化学肥料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