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好味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85629号“園心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372754号“心心服务 张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商标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