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无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418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企业文化独创设计而成,具有新颖性和显著性,并没有产生任何不良影响。二、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置于实际使用中,已经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未导致任何不良影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为穿着裸露的卡通形象,其整体形象有违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用作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9日